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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之下会被判定为虚开发票?
  •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zui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l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我们拿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分恶意取得,也分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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