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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怎么设置?
  •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窗;

  •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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