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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里的报告表和报告书由什么区别?
  •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75亩)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7.5亩)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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