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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郑州怎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药品检验所”修改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 许可证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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